网友提问:
ST新光(002147)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公告说不会影响主营,可信吗?其借壳转型房地产后,主营房地产,如此风风雨雨,商誉不减值?信誉剩几何?难道还不会影响其卖房?有人说不会连带上市公司,可能吗?以公告来看,事实已连带了上市公司及其众多子公司,包括核心子公司万厦房产也连带被起诉并冻结资产。至于连带承责多少,只有等法院判定和仲裁机构裁定才知晓,目前还在过程中。理论很美好,可现实很骨感。己被套股民在ST连续跌停中,挂隔夜单出逃的成功率极低,比中彩还难,都为时已晚。有些股民是无辜的,如11月1日之前入局的部分股民也许如此。之后入局的有的股民或呼天呛地,或天尤人,虽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违规难辞其咎而致人神共愤,可已被问询、公告风险并被特殊处理了,还睹一把,自已就没一点责任?有的股民被套还诱人入局,拉人陪葬,连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底线都荡然无存。目前唯一能做的只有自己维权,才有点实际意义。要么除了继续观察外,只能等待或许能再次开板后买卖自
网友回复
悟道探索者:
共同探讨,风险自担。顺耳则听,逆耳勿喷。
悟道探索者:
一叶知秋,管中窥豹。其实回过头来看,从对给新光逆市调升评级的大公国际禁业一年处罚开始,到身为多年人大代表的董事长被列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被列入政府纾困对象之中、深交所多次问询、证监局多次监管处罚、ST特殊处理,就一再明确地表明了政府各部门要求诚信治商、法治资本市场的态度、信心与决心。
北斗导弹:
欠银行三百多亿,已有连息86亿债券违约,明年又有几十亿到期债券,累计欠债约500亿,集团公司号称资产800亿,真正变现能套现400亿已经不错
悟道探索者:
事实有可能如此,不能太听信上市公司或出于本能、或居心叵测的自言自语,控股公司大比例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同为一家亲。10月30日承诺、后补充承诺,11月15日再公告承诺:到一个月期满(11月30日)“无条件解除担保、归还挪用资金”,15天后的事情还预料不到?其后又自食其言,无法兑现。其公告能忽悠一天是一天,一直还在忽悠,这样上市公司能再信吗?但有的人还就是信,爱莫能助。
区阳开心:
跟楼主探讨一下。大股东违规担保,会退市吗?现在的盘面走势,是不是过度恐慌了?
悟道探索者:
绝对是谁也说不了,就像问你其一定就不会退市一样,目前都无法确定。只能继续观察,但目前的局势还在继续演变、发酵,有没有不要过度恐慌,也不是世界末日,正如其董事长所说,大不了东山再起,就是还有无此可能也不好说。误入的股民总没有其董事长的损失大吧,虽说是其咎由自取,但其这种越挫越勇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股民们学习的!
区阳开心:
债券违约会不会退市?不要假如,要证监会条文才准。
股友yENWLM:
002147现在是雷爆进行时,慌不择路,踩踏是必然事件!
悟道探索者:
仅是债券违约?违约、违规、失信、重大信息不披露、挪用资金、虚假承诺等五毒俱全,无出其右。没有假设,只有还在深入演变中是很定的,所以一切皆有可能,继续观察吧!
悟道探索者:
ST后已发生踩踏是明显的,隔夜跌停挂卖仅有为数不多的挂单成功脱逃,明知目前卖不了,但仍有几十万手卖单还挂在哪里几乎纹丝不动,就足已说明问题。
炒股见人性:
后续估计还有7个板,至下个周一跌至3.01分,可能会有报复性反弹。
悟道探索者:
有人会说:机构会来撬板,这也许可能,也许仅是自我安慰。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11月13日机构协同、“割肉荣”撬板成功后(机构协同肯定存在,否者游资就是自寻死路),次日便逃上演“一日游”,其后同样深套的机构携手托价甩货,一天换手率从44.86%,直到ST的前一天的12.21%,累计换手了多少一看便知,当然其中有部分是游资、散户短炒的换手,但大部分机构出逃的派发。从分时走势也可看出端倪,逐波杀跌,且后一日始终没有高过前一日的收盘价,明显是要关前一天之前的散户入坑,否则割韭菜。其实机构配资的成本很低,可能在7-8元每股左右,而且是在问题没爆发之前、上涨之初入股的,所以他们在连跌九板后出逃损失也不算很大。要说机构、游资就完全出逃了,那也未必,只是即便有也所剩不多了,对其盈亏已影响不大了,其风险通过操作已成功释放了。
股票在成交瞬间是零和的,但股价及市值是时间的函数,有盈有亏、或一段时期内一直涨多跌少、或跌多涨少、有的甚至一直亏损而至退市都有可能的,并且实际案例已有不少,不一定买卖双方谁都没有盈利就一定会上涨。
悟道探索者:
大家都是股民,虽有多空,但对违规侵害股民利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其它涉事主体而言,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
有人说多也是托、说空也是托。无论多空,真正的托都是机构的御笔,一般都在报刊杂志上刊文的,谁会陪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股民来分析聊天啊?
那些天天叫喊的托派,其实自己就无意中成为了坑害自己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托,或者存粹就是自己的托。因为他们先买其股票、继续持有、还忽悠马上地天板等,还继续让后面的股民入坑。甘愿认贼当父,有如传销自己上当心安理得不说,还忽悠别人上当,真是难理解。
股民能有几个血汗钱,哪有如此坑人的上市公司的钱来的快,放过可怜的股民吧。
该谴责的只有违规原罪嫌疑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话说得有点重,没有恶意,见谅!
顺耳则听,逆耳勿喷。
读心观望:
房地产本来就是穷途末路的产业。
悟道探索者:
是多唱不空,是空不唱自空。
有人对控股权易主寄予厚望,这种可能是有,毕竟还是个壳。置入优质资产,换一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得大股东,当然是好事。
但如果象乐视一样的无底洞,谁又有那么多资金填坑?谁又敢接手呢?
其实控股股东100%的股权早已破平仓线爆仓了,并被法院轮候多遍。
即便诉至法院,债主愿接盘吗?还是象金立一样,债主宁愿破产分钱,也不当股东,这种可能会不会发生呢?
什么都有可能,继续观察吧。
与金立同为难兄难弟的新光,在南粤银行的股份也同被冻结,真不知道还有哪些没被冻结?
自贸区扩围:
南粤银行股权也冻结了?
悟道探索者:
已有报道:新光南粤银行的65亿股权被北京法院冻结了,冻结期是2018-9-28到2021-9-29 。
新光自救的可能还有吗?否则不会ST,因为控股股东的所有股权都要到2019年4月才解禁,如能自救,谁会坐失控股权呢?
悟道探索者:
南粤银行的司法协助信息显示,新光集团持有南粤银行17.28%的股权也处于冻结状态。执行法院包括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悟道探索者:
如果能开板,当然会上下震荡运动。所谓反弹,也要看是否是因基本面有重大改变的因素导致,便可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反弹;否则只可说是股票正常波动,最多是相对意义上的反弹。共同探讨,一面之词。
悟道探索者: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股神”巴菲特最著名的成功的秘诀有三条:
第一,尽量避免风险,保住本金;
第二,尽量避免风险,保住本金;
第三,坚决牢记第一、第二条。
战场最重要的是在战斗的同时还要“保命”(有生力量);
股市最重要的是在买入的此后如何“保本”(机会之本)。
悟道探索者:
可既然已入坑又无它法,也没有必要过于恐慌和抱怨。反过头试想:既便正常股市也是亏多赚少,踩坑了无非是多亏点而己。再者说,如果没有仔细分析,接受教训,进步改变,这里不掉坑,可能在别处也会掉坑,这次就当交学费吧。
当然也有赚的,随游资快进快出,那是极少数短线高手,或电脑程序化交易,一般常人是无法企及,所以多数人也不要奢望能象他们一样赚线。
心在阵阵发慌、身在瑟瑟发抖的应该是那些害人害已始作俑者,而不应该是信息不对称的无辜的股民饱受心身的折磨。相信时间会给出公正公平的答案。
人生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是人生常态;
股民十有八九是不赚钱的,这是股市常态。
股票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抛弃纠结,放眼未来吧,明天会更美好!
悟道探索者:
对这种基本面己恶化,还在继续恶的股票,技术面早已失去意义。基本面根本,是最主要的,是相对持久的,是主动的。技术是基本面的反应,是其次的,是短暂的,同时也是被动的。炒股千万不能本末倒置,很多股民就是如此亏钱的。很多庄家还会利用技术反向欺骗散户。只有股价走出来了,才会有技术图形和技术指标,都是马后跑,有时还会没有更的导航一样误导,千万要分清主次,并拒绝诱导!当然技术也并非毫无用处,其意义仅限于佐证。
悟道探索者:
新光圆成基本面的持续恶化,其技术面也持续佐证。偶尔一个地天板,不可能改变基本面,基本面主导该股,技术面对其已无甚意义。短炒、超短炒除外,还要看跑得快不快,否则就可能偷鸡不着蚀把米。
悟道探索者:
这家上市公司从拒批重大信息、到多次被问询、又延期回复、多次承诺公告、再次无法兑现公告、ST公告,让我们看了个够,也学到了不少的知识,长了不少的见识。到底最终结局如何,让我们继续观察吧,真是无比慨叹,又叹为观止。
悟道探索者:
1、违规担保30亿无法还债要记作负债;
2、挪用资金14.35亿是要记作负债的;
3、16、17年业绩均为扣非营收不合规地算成不扣非营收,有财务造假之歉,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4、买壳注水对价的水份挤出及商誉的减值;
5、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7、法院判定连带偿债;
8、可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9、此后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等等多从原因,会不会导致退市。自己客观地分析有无可能,可能性有多大吧。
悟道探索者:
目前房地产因调控确实趋冷,但上市公司违规、失信那就更加雪上加霜了。
信誉始终是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根本。
由此而至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谁还敢买它的房子?还有没有钱缴费各种税费?还有没有前收尾交付房产?房产证何时能办得下来?没不下来之前是否又被法院查封?等等都是问号。
听说属下得房产半价甩盘,会不会是感知查封有如风卷残云般的袭来,想赶在未被查封前能收多少算多少?否则又被查封,半个子都落不着。可越是这样,即便再便宜,也就越没人敢买。值得仔细分析观察。
股友gyyUs9:
故事多,结局是悲情还是喜剧
悟道探索者:
目前无人知晓,继续观察,听天由命吧。
股友gyyUs9:
《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一条【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司其他人员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其他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的除外.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又依据前二款规定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担保权人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分析:对于担保权人通过资管产品入股的项目公司,根据该条,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决定为他人提供方担保的权限,以明示的方式表明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权自行决定对外提供担保,损害担保权人作为股东的权利。第二条【公司担保权限法定限制之推定知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或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析:担保权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时,根据该条,不能仅仅要求该担保人出具的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担保合同,也必须获得该担保人出具的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出具决议文件的机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判断)。第三条【公司一般担保有权决议机构的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但相对人能够证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决议并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相对人仅举证证明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并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未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担保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井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分析:担保权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时,根据该条:1.由于实践操作中,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经常出现不是最新版本的情况,故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其最新版的工商调档版公司章程。担保权人的合同审核人员应依据最新版的工商调档版公司章程审核该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文件;2.若担保人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对外担保的有权决议机构,可以接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但该种情形仅适用于对外担保,其他公司提供共同还款等其他保障措施的,不适用该条,仍然需要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相关决议。第四条【公司关联担保有权决议机构的认定】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或者规定内容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其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系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适用前效规定。分析:担保权人接受其他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根据该条,必须要求该担保人针对担保事项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该担保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有权决议机构不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如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有权决议机构为董事会,该等约定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若担保权人根据该董事会决议主张担保合同对担保人发生效力的,则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必须要求担保人针对担保事项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第五条【公司决议原则的例外】持有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多数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以担保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其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相对人能够证明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回避表决后,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仍过半数的,对相对人主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六条 .....
第一条【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司其他人员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其他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的除外.
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又依据前二款规定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
悟道探索者:
债主同样也受《合同法》保护,而且债券持有人、借款债权人有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主动诉讼,时间上比股民提前,可能先得到赔偿。股民买卖股票又是另一层面的关系,在不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通过交易所、证监会等途径被动维权,时间上存在时滞,但赔偿也有先来后到,最后剩多少可赔也未可知。但股民属社会公众,政府会更为重视勿容置疑!但有的股民在相关部门的多次问询、特殊提醒后,还是要赌一把,那就是自己甘愿认赌服输的事情了。保护的力度是有区别的。
再则,上市公司可不仅仅只是违规担保这一件事,而且还在演变中,继续观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