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未名医药(002581)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民初3366号原告:蔡光圻,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利锋、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1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895078。法定代表人:潘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光圻与被告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2月3日、2017年3月3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利锋、童骏,被告委托代理人顾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光圻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
网友回复
未名药丸:
同日,张敏学主持以现场方式召开嘉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形成决议:1.选举张敏学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2.聘任张国荣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3.聘任杨怡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4.潘爱华、蔡光圻不再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公司组建以新任董事长张敏学和新任总经理张国荣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在决议附页,张敏学、丁学国、杨晓敏、罗顺德、潘爱华分别在董事栏签名。股东大会召开后,嘉信公司发出公告,就当日达成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通知股东和董事。
判决如下:
二、撤销被告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河南张敏学:
呵
河南张敏学:
综上,2016年8月26日形成的嘉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方面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形,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于法有据,对于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撤销被告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河南张敏学:
脏敏学跟北京科兴这儿故伎重演,做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