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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有关规定(*ST信通)

2019年4月6日  22:17:28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50人次

网友提问:

*ST信通(600289)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07-17 来源: (2012年10月29日 法〔2012〕261号)  《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

网友回复

股友91B7K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股友91B7K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信通注册地在东北,主要办事机构是在北京的海淀区办公,海淀区隶属于北京一中院管辖。在黑省和哈市,信通可以牛,对北京来说,信通真不算啥。

股友91B7K1:

信通的破产重整没有得到受理,很可能因为会商机制卡在证监会?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资本运作。信通的重整计划草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会的会商——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股友LlqcFg:

活要见钱,死要见尸

xiaowei15288:

买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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