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东方集团(600811)经多方举报得不让发贴删评论举报电话,021一54509984,今天查过暂时没搞小
经多方举报得不让发贴删评论举报电话,021一54509984,今天查过暂时没搞小动作,下次再删再举报!
网友回复
嘉兴1:
你就这点出息了。
果子伏妖白鱼镇:
哈哈哈哈
果子伏妖白鱼镇:
奔驰都有人管了,嘉兴大傻算个什么鸟
异戈丨:
搞得大家举报你,你丑不丑
叮叮咚咚2015: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最高将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条规定了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罪名最高刑期可达五年。这个解释中的公共秩序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意义是一致的。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9.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