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东方集团(6008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网友回复
画地为牢看笑话:
这些都是骗人的!在市场上没用!哈哈哈哈哈
人生壮志不言难:
你以为现在还是旧时代那样子?幼稚
人生壮志不言难: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老乡我跑不动了:
钱我不要了,就当买门票看张宏伟孙明套牢底坐穿
人生壮志不言难:
换实控人可能会好一点
股友XQFF566095:
法院既然判了,受害者上市公司东方集团,其民族证券权益应该获得赔偿或者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