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风华高科(000636)-2618:484.5万人阅读语音播报问:最近,连续发生了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
-26 18:48 4.5万人阅读语音播报问:最近,连续发生了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市场和投资者都很关注,普遍反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一些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未严格履行职责,没有发挥“看门人”作用,请问监管部门如何看待?答:谢谢你的问题,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我们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暂
网友回复
applo168:
死翘翘了
木月星系:
新规出来之前的事,按老规矩还是新规矩处理呀?!
zhhy6:
法不追溯过往,基本的法理。
zhhy6:
原则表现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相关辩证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
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股友v5ru88:
他们不是不懂,是能忽悠一个是一个!托而已!
风华狙击手:
一堆法盲在这瞎咋呼
雪落无痕922:
个人认为即使做托也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基础,别整天瞎吓唬,脑袋都弄晕了,实事求是一点让我这个小白整天心惊胆战,从短线亏损20至今,心想,短线不成就中长线,一看股吧里的消息,又是st,又是退市。。。。。。心又悬到嗓子里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