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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行支行长侵吞存款2亿余元被判死刑

2019年8月2日  9:49:41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485人次

【建设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西安建行支行长侵吞存款2亿余元被判死刑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6:09 国际在线 (来源:华商报)   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周利民、会计刘怡冰(女)相互勾结,5年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虚假金融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达4亿多元,该案是几十年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腐败案。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的刑事裁定。12月12日上午9时,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两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刘怡冰送达并宣读了判决书。   上下勾结狂揽4亿多元   现年38岁的周利民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主任。与他同岁的刘怡冰系该行会计、信贷内勤,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信贷内勤、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会计,从工作上看,二人是名副其实的“老搭档”。  1996年初,时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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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 09:12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刘案实际上暴露了银行业内部管理的混乱。”西安市另一商业银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是不发生周刘案,也难保类似的其他案例不会发生。”  本报记者 傅航 西安报道  涉案金额近5亿元、号称建国以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贪污挪用公款案8月19日在西安告一段落。  当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同案的其他10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随着主审法官的一声判决,主犯周利民向其母亲长跪不起,痛哭流涕。随后,周利民、刘怡冰均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将择日再审。  四年作案近5亿  曾经风光无限的周利民原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办事处主任,北大街支行行长,30岁时曾被评为陕西省“十杰”青年。  与周利民同年出生的刘怡冰一路追随周利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北大街办事处、北大街支行会计、信贷内勤及信贷部负责人。  根据检查机关的指控,1996年初,刚刚上任建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利民与刘怡冰合谋出“高息揽存,帐外循环”的作案方法“弄钱”。刘怡冰在供述中说:“我们一方面能给朋友帮忙弄些钱,另一方面自己也能用,因为我和周都想用钱。”  在作案初期,周利民、刘怡冰指使他人从建行印刷厂窃取半成品的空白存单,私盖印鉴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的存单骗取储户存款。据悉,短短两年时间,两人共非法制作假存单32张,面额13187万元。  1998年11月,原自强西路办事处迁往繁华的北大街,更名为建行北大街办事处,周利民仍为办事处主任。之后,两人更加有恃无恐,开始密谋私刻公章,伪造金融凭证。  检查机关最后认定,周利民、刘怡冰自1996年至2000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虚假承诺书等手段,骗取个人存款6237万元,支付高息755万元;骗取公司等存款单位存款43106万元,支付高息1691万元,合计4.9亿元。  私人钱庄?  “周利民、刘怡冰的操作手法有些类似地下钱庄。”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如此分析周刘案,“他们利用银行的信誉采取虚假存单吸收存款,但钱却并不入银行账内,而是再高息贷出去,从中获取不法收益。”  以1998年10月至2000年2月非法吸收西安政治学院2200万元存款为例,经中间人介绍,周、刘使用私自印制的7张存单和3张存款证实书吸纳进西安政治学院的存款。随后,他们又利用存款单位提供的空白转帐支票将2200万元通过中转帐户分别给以前的存款单位还款,如还某工贸公司200万元、某典当行200万元、某翻译学院200万元等10余家到期存款,剩余款则用于支付高息或再放贷。  此后,他们又以相同的手段从某房地产公司、某保险公司等6家单位给西安政治学院还款,并支付该学院高息65万元,支付中间人好处费160万元,至案发后,尚欠西安政治学院900万元。  1998年4月、1999年6月、2000年5月,周、刘又以相同手法,三次共吸收某研究所800万元存款,支付高息64万元。之后,又将300万元挪用给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其余款用于兑付某设计院等单位的到期存款,而该研究所存款到期后,他们又匆忙从某工贸公司帐上给该研究所归还300万元,至今仍有500万元未还。  除了将赃款转给“关系单位”及个人使用外,周、刘两人还大肆挥霍占用。  周利民注册成立了陕西福星连锁便利店,并给前妻50万元,给现任妻子购置富康车,携家眷6次出国游。而刘怡冰也购买了20辆汽车用于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买了两套商品房,又为自己添了一辆凌志车。  诸如以上手法,周、刘四年间几乎没有变换。“到后来,除了要偿还本金外,他们还要支付高息,周、刘背负了沉重的包袱,而要解脱的唯一办法就是项目盈利,但最后许多项目都出了问题,很多连本金都无法收回。”业内人士分析。  为了维系资金链的运转,周、刘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东窗事发  早在作案初期,周利民和刘怡冰就为各自留下后路,1998年,周利民托人办理了化名“黄志伟”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刘怡冰也办理了印度尼西亚的居民证。  随着资金链的日趋紧张,周、刘明显感到事败已成必然。周刘非但没有停手,反而以更加大胆的手法变本加厉作案。  自1999年至2000年,即周、刘作案的最后一年,他们用私自制作的存单、存款证实书,以高息为诱饵,从储户中共吸收存款6074万元,在前期挪用储户存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只好采取私刻储户印鉴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储户存款占为己有,用于填补巨额亏空。  2000年10月,周利民用虚假承诺书,高息揽存某公司1000万元,支付该公司息差10万元,在该公司未提供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的情况下,周利民通过中介人搞到了该公司的印章印模,并指使他人用电脑扫描伪造了转帐支票,然后利用伪造的转帐支票将款转到另一家需要还款的公司帐下。  结果,该公司出纳受老板委托,在几天后的查帐中发现仅剩下9000元,而银行出示的999万元转帐支票的私章明显不对,公司也没买过转帐支票,于是建行员工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处报案。  眼看事情败露,2000年10月,周利民逃往香港,因出逃匆忙,周利民要同伙给其寄钱,但同伙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其汇款的地址,2001年7月,周利民在港被抓。而同时出逃印尼的刘怡冰,也于2001年8月被引渡回国。  案发后,西安市检察院起初认定为金融诈骗案。但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检查机关忽视了周、刘的均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以及被告人犯罪与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事实,所以起诉金融凭证诈骗罪有误,应为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银行内部积弊  “周刘案实际上暴露了银行业内部管理的混乱。”西安市另一商业银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是不发生周刘案,也难保类似的其他案例不会发生。”  该负责人分析,分理处主任权限过大是导致案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周刘案中,据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周、刘指使他人利用银行的小额存款套取空白存单来实施作案。“如此作案手法非周、刘二人所能为,必须是银行内部成团伙作案才能得手。”该负责人表示。  据他介绍,银行的空白存单必须由每个柜员来保管,如果外人与具体经办人串通好,可以用金额小的存款,将空白存单抽出不打印,用放进的空白纸来打印,在会计记录上存单已经销户,查帐根本无法查到。  “现在银行普遍实行双聘制,名义上是分理处与员工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实际银行的职员数目远大于岗位数,每个分理处都有裁人的压力,为了保住饭碗,讨好分理处主任成为职员的首选。因而一旦主任作案,被告发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法院内部人员透露,周、刘在作案后期,在察觉无法收回资金的情况下,曾企图将所有呆帐嫁祸银行放贷所为,由于时间仓促,未能如愿。据某银行资深人士分析,凭借周、刘的特殊身份,完全可以重新做帐,移花接木。“他们只需摆平支行信贷科长、会计科长和一位分理处主任。”该人士如是说。  而银行技术手段落后,在此案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周、刘两人竟然在打字室里利用普通电脑大量制作打印假存单,利用电脑扫描的普通技术伪造转帐支票,在刻假章的地摊上仿造“市建行北大街办事处业务公章”和“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公章”以及40多家企业的公章和私人印鉴。至于篡改“大头小尾”的存单,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连你都能改”。  “目前银行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存单要求,每个行都有自己的印刷厂,各行对存单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暗附水印,有的却没有。”某银行分理处主任说。  至于公章、印鉴的识别,目前各行还沿用几十年的对折压痕老方法。“连造假作坊都在不断创新,我们却没有任何进步。”某银行内部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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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都该死了,这些鸟东西。这些东西的存在,只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到平民百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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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一个,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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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还以为两人是情人呢还不是的,只认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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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东西(不配称为人),该判死刑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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