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新亿(600145)新亿2018年度报告还在自作聪明!......新亿在报告中仍然称:“根据《最
新亿2018年度报告还在“自作聪明”!... ...新亿在报告中仍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不应进入再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将《再审异议书》报送至新疆高院。截至报告出具日,新疆高院未做出相关答复。”新亿是自欺欺人还是视法如儿戏? 附答案: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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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老廖:
新亿破产重整案在法律上存在两个重大违法
一、主要证据是伪造,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虚构大量债权债务。
二、司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经过审查,直接采信,违法认定投资人为非一致行动人,不遵守“海南会议纪要”,违反“邀约收购”审批。
以上两点足以推翻破产重整。
股友老廖:
新亿破产重整案在法律上存在两个重大违法
一、主要证据是伪造,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虚构大量债权债务。
二、司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经过审查,直接采信,违法认定投资人为非一致行动人,不遵守“海南会议纪要”,违反“邀约收购”审批。
以上两点足以推翻破产重整。
股友IO:
你说的这些都有证据吗?没证据吗乱说屁用不顶
股友IO:
一天老是瞎叫唤,都4年了你叫唤出啥了,早点开盘比啥都好
股友IO:
你别在瞎叫唤了你要是能人早把事解决了,这4年不开盘你是亏了还是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