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友提问:
北京银行(601169)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追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及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追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被告提交的材料,被告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处开立账户,据网上银行显示,截至 2019 年 4 月 4 日账户余额为 8,138,803,921.19 元,被告曾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提出“18 康得新 SCP001”的支付要求,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声称账户实际余额为零,且未说明存款去向,最终导致被告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申请追加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北京银行作为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总行,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申请追加北京银行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且北京银行作为“18 康得新 SCP001”的主承销商,未就被告银行存款的争议、受限事项、现金管理等影响被告偿还能力的信息进行有效披露。公司同意被告的追加申请,并要求两追加被告向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股友回复
股友u烟:
转发
股友88:
好
股友um:
除非*ST康得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还债任何人都不会有异议。
股友um:
如果不盼着*ST康得公司破产,最后不要走到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
股友um:
解释一下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非常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股友cv:
敢拿6000万出来赌一把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