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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3-21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回购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许刚、余海龙、吴安迪、周纪昌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