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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3-2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 上海 深圳 福州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乌鲁木齐贵阳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郑州 石家庄 纽约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郵編:35000443/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No.1 Wanglong 2nd Avenue,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350004,P.R.China電話/Tel: (+86)(591) 88115333 傳真/Fax: (+86)(591) 88338885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〇年三月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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