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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0:天津磁卡: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3-28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二零年三月 编制北京 · 天津 · 滨海新区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http://www.winlawfirm.com?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致: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成立,依法在中国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资本”或“收购人 ”)委托,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国资委”)以其持有的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渤化集团”)100%股权注入津投资本,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卡集团”)合计持有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磁卡”或“上市公司 ”)562,866,566 股股份(占天津磁卡总股本的 56.15%)而导致津投资本豁免其对天津磁卡所有股东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至第 19 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它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