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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4-01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杭 州 ? 广 州 ? 昆 明 ? 天 津 ? 成 都 ? 宁 波 ? 福 州 ? 西 安 ? 南 京 ? 南 宁 ? 济 南 ? 重 庆 ? 苏 州 ? 长 沙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 鲁 木 齐 ?郑 州 ?石 家 庄 ? 合 肥 ? 海 南 ? 青 岛 ? 南 昌 ? 香 港 ? 巴 黎 ? 马 德 里 ?硅 谷 ?斯 德 哥 尔 摩 ?纽 约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8楼邮编:510623电话:(+86)(20) 38799345 传真:(+86)(20) 38799345-200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启乾、郁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宜华健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
天
不收购了,天大的利好,有钱了,盈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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