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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8:江化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6-09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A0342号致: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化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5月23日,江化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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