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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5:海航基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6-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参加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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