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600035:楚天高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22日 11:15:12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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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5:楚天高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7-22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网址:www.yingdalaw.com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刘畅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正 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一)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1日14:00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77号东湖广场宽堂写字楼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5人,共代表股份874,461,370股,占公司总股本1,692,927,321股的51.6538%,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71,050,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523%,均为2020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股份3,41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1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刘畅。
经查验,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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