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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到拟被罚,维维股份只经历了73天,为啥?

2020年7月22日  11:37:02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57人次
股友律师
发表于 财富号评论(cfhpl)
被查到拟被罚,维维股份只经历了73天,为啥?

7月18日晚间,维维股份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于7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号)。
经过证监会两个多月的调查,维维股份被查明确实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由此,江苏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告显示,维维股份主要的违规事实是:一、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二、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6家中间房,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
这些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上构成了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这3年间,维维集团竟累计占用维维股份资金27亿元之多。
但是,维维股份没有在相应的年报上披露这些关联交易。

对此,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维维股份以及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前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后者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等相关负责人也拟被一一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不知道各位股民有没有发现,从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到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间仅仅过去2个多月。
许多上市公司因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一旦被立案调查,动辄就花上一两年,相比之下,维维股份的调查时长真的是很短了。
这或许与维维股份的“自爆”行为有关。

2020年3月25日,维维股份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承认了公司中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的情形。
再具体一点呢,就是维维股份在公告中表示,2019年1-9月公司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与维维集团发生资金往来29笔,累计金额9.4亿元,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名扬和集团财务总监宋晓梅是主要负责人。

读到这里,如果你想给维维股份贴一个“知错能坦白”的标签,我只能说且慢,不妨再看看。

其实在维维股份“坦白”前,维维股份与维维集团关联交易的事就一直备受监管局的关注。
除了2020年3月16日,维维股份收到的问询函外,公司分别在2019年5月31日以及2019年8月7日收到的问询函中,也被提及了二者间关联交易的问题。
像维维集团和维维股份这样的大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形,可不就是总令监管方头疼的地方嘛?

而且,维维股份在3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承认的2019年违规占用资金数额也和监管局公布的调查结果的数额相差了2.1个亿。
主要负责人嘛,也不仅仅是张名扬、宋晓梅二人……

知错能改、亡羊补牢或是想将功补过,抑或只是想再用一张纸,包住一团火?我们都不好说,但各位投资者应该也自有看法了。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上市公司一旦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续被正式处罚的概率较高,符合预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其团队进行索赔预登记。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类似胜诉案例,如投资者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24日或2020年5月6日期间净买入维维股份股票而存在推定亏损的,目前仍可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8月26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20年6月30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其他索赔股票: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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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DHYJM谢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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