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生物)科华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年7月24日 8:37:48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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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日期:2020-07-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 层 邮编:20004123rd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2019年 11月目 录释 义 ...... 3第一节 引言 ...... 6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6第二节 正文 ...... 9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0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五、发行人的股东 ...... 19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0七、发行人的业务 ...... 20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7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7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8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50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7十八、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8十九、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8第三节 签署页 ...... 59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A股可转债 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为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会计期间。
报告期期末 指 2019 年 6月 30 日。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总额不超本次发行 指过 99,390 万元(含 99,390万元)资金的行为。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意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和陈惠惠律师。
补充核查期间 指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会计期间。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 League Agent持股 5%以上股东 指(HK) Limited和唐伟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年 4 月 26 日《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第 17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于 2008年 10 月 9日修订)。
发行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公司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证券代码 00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公司法》 指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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