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北方华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2020年7月24日 10:21:32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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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20
公告日期:2020-07-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 2018 年部分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 意 见 书金证法意字 0701 第 0475 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 2018 年部分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 意 见 书金证法意字 0701 第 0475 号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方华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 2018 年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9 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主要程序1、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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