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鼎)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 9:49:4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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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70 号───────────────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王俊元,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9 年 10 月 18 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王俊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 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78.65 万股 (2678.65万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6000 万股为其他方式取得)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0%, 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的股份。
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 年 9 月 5 日,王俊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公司 1070.64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94%。
该减持发生在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前,王俊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就上述被动减持事项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也未在被动减持发生后及时将该减持事项通知公司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王俊元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 王俊元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证券账户发生了上述减持行为,合计变动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0.94%,数量较大。
王俊元未将减持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王俊元本次减持系依约被动卖出,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纪律处分意向,王俊元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3-股东王俊元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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