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601139:深圳燃气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31日 9:30:0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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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39:深圳燃气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7-31
广 东 国 晖 律 师 事 务 所GUANGDONG SUN LAW FIR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十六层 邮政编码/P.C:518036Add:16th Floor of SBG Building, 1001 Lianhua Branch 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电话/Tel:86-755-83033110 传真/Fax:86-755-83033022网址/Website: http://www.sunlawyers.com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九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 人,代表股份 2,257,845,8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2,231,665,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7.5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 人,代表股份 26,179,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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