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603729:龙韵股份: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2019
2020年7月31日 10:52:20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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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9:龙韵股份: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
公告日期:2020-07-31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古北 1699 号广场 18 楼联系电话: +86 21 60705200 邮编:201103网址:www.senyuelaw.com二〇二〇年七月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的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注销部分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龙韵股份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审阅了《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五、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龙韵股份的保证:龙韵股份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向本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皆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与原件一致。
六、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韵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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