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易事特: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
2020年8月12日 8:02:56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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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公告日期:2020-08-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目录释义 ...... 2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 3第二节正文 ...... 4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4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 5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四、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8第三节结论意见 ......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简称 全称或含义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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