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违约金按民间借贷标准,威海中院法官真懵圈还是选边站?
一、懵懂判决的威海股权转让案
落款为2020年8月10日的一份控告信,将一桩旧案重新翻了出来:控告人是山东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鹏公司)的股东之一沈杰,控告理由是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倾向性认定证据,且无视关键节点进行主观判案。
早在2014年9月23日的《中国网》,曾刊发“一份被忽视了关键节点的民事判决书”文章,专门报道过此案。
文章称,榕鹏公司与杨志辉、衷桂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合同义务履行、证据认定等方面问题很突出。
2011年7月,榕鹏公司股东沈杰经与其他股东协商,决定出让部分股权。
8月6日,与杨、衷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榕鹏公司80%股权中的30%转让,转让价款为2130.41万元。
至10月17日,杨、衷二人在两个月内分别支付榕鹏公司1000万、70万和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榕鹏公司也将30%股权通过工商登记在杨志辉的名下。
自11月始,杨志辉停止支付剩余的560.41万元股权转让款,还将存放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保险柜钥匙带走。
协商未果,沈杰于2012年6月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志辉继续履行合同。
2014年6月16日,该案在威海中院开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原告归还本金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从付款日起至原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没想到的是,六年过后的2020年,案件依然如故。
二、案情转折和责任认定的关键节点
入股股东通过数次注资行为,证明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但2012年前后市场不景气的宏观背景,影响了入股股东后续注资的热情,并成为合同履行中的转折点和双方矛盾的爆发点。
不妨假设:如果当时房地产市场火爆如昨,入股预期不变,是否会发生后面的所谓纠纷,即悔约行为?
杨志辉等二人是在遭到沈杰诉请追讨股权转让余款后,才反指沈杰违约。
不防再次假设:如果沈杰不提请诉讼,是否发生反诉行为?
由于法官在审理中将案件拖入有利于杨志辉等二人所持证据的泥潭中,混淆了案件无非一起普通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底色,才人为推出以溯前之诉吞没追诉之诉的结果。
而对沈杰提供的完整证据链条的无视,则是这一结果的代价。
显而易见,若将股权转让违约金按民间借贷标准支付高额利息,既有利于杨志辉等二人对预期收益风险的隔离,也同时获得坐收利息的安全处境。
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方案,但不是合作双方的双赢。
三、案外冷思考:水平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著名学者、北大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张曙光,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吴丕,著名学者周鸿陵等专家认为:
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审理过程中对证据采用存在明显倾向性和程序违法现象,使案件出现了当事主体权利与责任倒置的结果。
法官判案漏洞百出,看似有点“懵圈”——到底是水平问题,还是有意选边站?
就此中问题,沈杰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来源:法商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