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600213:亚星客车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13日 9:36:13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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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3:亚星客车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1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八月中 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0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 316 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吴永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0 年 8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13,19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5%。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为 113,176,900 股。
本所认为,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14,600 股。
前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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