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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
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
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31号、证监会公告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此外,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各项规定,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底线,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基。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立体追责体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合力守住信息披露这一资本市场“生命线”。
康美药业事件回顾:今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具体阐述了公司2017年年报中出现的14项会计错误。
康美药业表示,由于财务数据出现会计差错,造成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入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入76亿元,销售费用少计入5亿元,财务费用少计入2亿元,销售商品多计入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入299亿元,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入3亿元。
康美药业负责人称:“此次调整部分会计科目,是基于证监会调查监督下进行的,是比较可信可靠的。
市场比较关注的货币资金减少299亿元的问题,并不是一笔勾销,而是大部分转为存货了。
我们的存货还是很有价值的。
”2019年5月9日,证监会向正中珠江下发调查通知书,因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表示,2018年底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证监会当即立案调查。
证监会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
康美造假主要包括: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当天晚上近12点康美药业发布公告道歉,并发布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为ST康美。
康美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