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连云港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1日 11:02:43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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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8:连云港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8-2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3.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体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公司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2.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审核;3.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并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4.公司法律纠纷和案件管理;5.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机构和律师管理;6.按责权体系处理、指导、监督检查分、子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7.其他法律事务管理。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司法律事务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第九条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十条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股权收购与转让、重大资产收购与转让、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等对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运营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主要涉及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法律风险防控的论证。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与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协同开展具体工作,依法就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合同审查和谈判参与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部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签订程序、实际履行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把控,具体方面为: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4.合同签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步骤;5.合同所载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6.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实行审查会签制度。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发起会签申请,同时提交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文本资料。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针对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各管理层级会签、阅示。
根据各管理层级的意见,围绕合同签订开展以下相关工作:1.无修改变动意见的,按既定内容履行合同签订工作。
2.涉及合同主体和实质内容缺陷的,根据修改意见,应与合同他方当事人商讨提供适当担保、修正变更合同条款、补齐相关法定资料等,后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工作。
3.涉及程序缺陷的,根据修改意见,应及时完备前置审批决策程序,后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工作。
4.否定意见的,不履行合同签订工作。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合同签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在订立前需要进行变更和完善的,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围绕合同订立提供法律服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参与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需要法律事务职能部门派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至少在谈判日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法律事务职能部门,提供充分的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但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应从合法性的角度把握谈判,协助主办部门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公司内部参与部门应首先围绕合同要素进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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