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8月25日 9:42:03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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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8-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一、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意见我们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先生的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根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方式、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没有发现以上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上述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董事职责的需求,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
我们同意补选李晓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对子公司担保10,000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4.12%。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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