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五矿稀土: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25日 9:45:09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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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稀土: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25
6/F Scitech Tower, No.22,JianguomenwaiAvenue, Beijing 100004, P.R.ChinaTel.: 86-10-65142061Fax: 86-10-85110955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Dowway 非诉专字 G-2020017-02 号二〇二〇年八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Dowway 非诉专字 G-2020017-02 号致: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锐莉律师、晁卓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8月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8月8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15日。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等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0年8月18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就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等事项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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