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ST大洲: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
2020年9月5日 10:08:3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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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4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协议履约的生效条件:协议签署后生效。
2、风险: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作为推进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整体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无重大影响。
4、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请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一、协议签署概况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9月4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负责人:刘世汉成立日期:2000年3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6964518A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长城资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长城资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最近三年公司与长城资管类似交易情况:长城资管于2020年8月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由长城资管在受让对本公司的债权后,对相关本公司债务进行债务重组,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拟在受让本公司债权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临2020-133)。
3、履约能力分析:长城资管为中央金融企业,具有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社会风险救助能力、债务重组能力,具有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成立于 2000 年,始终坚持以资本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为己任,切实履行中央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获得了政府和上级机构的充分肯定。
乙方 1994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是:煤炭采掘;物流运输;食品产业等,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稳定的融资需求。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推动双方相关业务深入合作,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可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合作:(一)甲方将为乙方提供金融债权的收购重组服务;(二)甲方拟参与乙方资产重组业务;(三)甲方可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特定或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双方将致力于上市公司主业经营并购重组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第二条 特别提示本期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作为推进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整体性约定,有关具体合作内容尚需签订正式相关合同予以明确,因此,上述事项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条 附则(一)本合作中的有关业务信息、业务技术方案、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协议的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所述及事项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保密信息,对此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二)本文件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借助长城资管的实力化解风险,盘活资产,促进经营发展。
五、风险提示1、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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