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20年8月21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公司董事长周悦刚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9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66,229,7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722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 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48,320,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43%。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所持股份 1,420,469,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266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股份 45,760,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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