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回天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9月9日 10:41:21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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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2020 年 9 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 鄂国浩法意 GHWH174 号致: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胡云律师、黄诗鸿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 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王争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日(星期二)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104,960,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5%;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9 名,代表股份 21,159,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52%。
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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