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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4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  10:23:44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55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易成新能(300080)
4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0-09-08

引言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已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第159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第 159-1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8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300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的口头补充问题。
本所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得到易成新能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易成新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易成新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反馈问题1:申请文件显示,(1)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或标的资产)是上市公司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的合资企业,于2016年设立用于建设2GW高效单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平煤隆基可弥补隆基股份电池片产能不足。
根据平煤隆基成立时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按战略客户价向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销售的产品数量不低于当年总产量的50%。
报告期内隆基乐叶同时为标的资产的第一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73.21%和55.34%;(2)本次交易易成新能拟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化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平煤隆基30.00%股权。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平煤隆基的股权比例由50.20%增加到80.20%;(3)标的资产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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