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同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年9月9日 9:55:35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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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对象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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