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被判确认欠7900余万元借款,为何是判决确认而不是判决支付?
2020年9月22日,莲花健康(上市公司,600186)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涉及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7957.5万元及利息。
2004 年 6月,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 2500 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 年 5 月,惠某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2500万元本息共计7951.25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之后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还款。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 2500万元、利息5457.5 万元及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年10 月 19 日止按月息 1.5%计付利息的债权”
法院在判决中使用的是“判决确认”而非“判决支付”,这是因为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
据《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也就是说,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结果,惠某可获得7951.25*17.48%约1390余万元的清偿,但该笔款项是按全额清偿还是比例清偿,双方可能还会发生争议。
《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其中,债权调整方案与债权受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是核心内容。
而莲花健康公告提到的正式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惠某的债权要受到这个方案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事,通过公开查询,有数家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发布了重整计划的公告,比如ST中南(002445)、ST飞马(002210)、ST力帆(601777)等等,自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重整似乎格外密集。
此外,本文中惠某起诉莲花健康借贷案件属于一审结果,尚未生效。
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
相关证券:莲花健康(600186)*ST中南(002445)*ST飞马(002210)*ST力帆(601777)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