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阳谷华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9月29日 9:33:53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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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0-09-29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不能够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
召集人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一)、(二)项所述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联名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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