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购买,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
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购买,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 ◆ 律师shanghai 发表于 2020-11-30 08:00:05 ST康美(600518)股民索赔登记公告-(正式处罚决定书)
摘 要:2020年5月14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6号)。
一、案发情况
1、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
2、2019年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
3、2020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6号)。
二、索赔条件
上海律师刘正要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购买,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股民已经可以正式诉讼索赔。
三、专业团队
刘正要律师团队专注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维权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执业证号:1310120190140315。
联系人:颜律师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刘正要律师取得联系,刘律师会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
刘正要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证券:ST康美(
6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