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探路者: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1月16日 12:02:15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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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1-1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S&PLAW FIRM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Add:At 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AnAvenue, Beijing China Postcode: 100006电话 (Tel):(8610)65288888 传真 (Fax):(8610)65226989网址 (Web):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 (E-mail):splf@splf.com.cn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
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www.secutimes.com)、等相关平台上发布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28号南楼一层阿尔卑斯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静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30,306,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455%。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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