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调减2年营收净利 实控人王忠军兄弟收警示函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0年12月8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300027.SZ)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年度报告保留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对2018年、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调减2018年、2019年总资产7848.02万元和1.93亿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848.02万元和8915.63万元;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636.91万元,调增2019年营业收入5714.70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利润总额7560.54万元和1134.03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60.54万元和1733.70万元。
浙江证监局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四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于2021年1月22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谊兄弟成立于200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27.79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王忠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73亿股,持股比例20.56%,王忠磊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68亿股,持股比例6.02%。
王忠军自2008年1月12日至今任公司5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8月30日;王忠磊自2014年8月29日至今任副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8月30日,自2008年1月11日至今任总经理。
高辉自2016年11月17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自2016年8月24日至今任副总经理;丁琪自2016年4月26日至今任副总经理。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王忠军、王忠磊兄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王忠军,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大众传媒硕士。
历任国家物资总局物资出版社摄影记者、中国永乐文化发展总公司广告部经理、北京华谊兄弟广告公司总经理、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王忠磊,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历任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职员、北京华谊展览广告公司行政总监、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
丁琪,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生力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维亚康姆中国区财务经理,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日本武田(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经理,美国荟才环球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经理。
现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高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曾任职中信建投证券传媒行业高级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传媒行业首席分析师,光大证券传媒及互联网行业首席分析师。
现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
2020年12月8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年度报告保留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对2018年、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调减2018年、2019年总资产7,848.02万元和19,318.75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848.02万元和8,915.63万元;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636.91万元,调增2019年营业收入5,714.70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利润总额7,560.54万元和1,134.03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60.54万元和1,733.7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