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钢研高纳: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21年1月16日 11:32:58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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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5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1-017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甲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 年 1 月 15 日(二)主要内容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签订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以兹信守。
1、双方一致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二章“7.限售期: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监管规定就本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具锁定期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份登记事宜。
” 修改为:“7.限售期: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监管规定就本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具锁定期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份登记事宜。
”2、双方一致同意,《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2、《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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