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中来股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1年1月16日 11:37:54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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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
公告日期:2021-01-15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8 号》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二〇二一年一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8 号》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之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及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得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声明如下: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关注函》涉及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正 文《关注函》问题 5你公司已于同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对本次委托理财剩余未收回本金进行全额损失确认。
请说明你公司未要求相关基金管理人立刻平仓的原因,并结合协议约定条款、交易各方责任划分、责任方的资信及偿付能力等情况说明对未收回本金进行全额损失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律师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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