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内控不健全财务管理薄弱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123 梦网科技)昨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在对梦网科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财务管理薄弱等问题,对梦网科技出具《关于对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4 号),拟对梦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12 号),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于2020年9月14日起对梦网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梦网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健全
公司坏账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
一是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材料取得时间晚于计提坏账准备时间。
二是未能严格执行公司《坏账管理制度》中有关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标准。
三是部分坏账核销未能考虑企业注销系合并因素导致,并可能会带来债务继承。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薄弱
(一)个别项目收入确认不合理
公司在未取得客户结算对账单确认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上述情形与公司披露的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标准不一致,同时不符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凭证记载交易事由不准确
公司存在个别记账凭证记录与资金划款单注明的用途不一致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相关资产列报不规范
公司于2019年年报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第七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第9项“持有待售资产”部分的“其他说明”中,在仅达成意向协议,未作出确定交易承诺,也未规定违反购买承诺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的情况下,就将相关资产转入持有待售资产。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向梦网科技送达了《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1 号),梦网科技无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拟对梦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