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法律还规定姓名包括网名和著作权中的笔名以及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