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5
1关于对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40 号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你企业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自 2020 年 7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城医药股份合计 2338.40 万股,占金城医药总股本比例为 6.04%,持有金城医药股份比例由 18.24%降至 12.2%。你企业在 2021 年 1 月 28 日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企业: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2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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