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或成中国版集体诉讼首案 *ST康得会否步其后尘
投保机构首次公开接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这是否意味着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要来了?
3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布关于ST康美(600518.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随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发布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这是否意味着ST康美案将发展成特别代表人诉讼?对此,业内意见不一,有观点认为,ST康美成为集体诉讼首案的可能性很大,以目前的操作来看,每一步都是朝着集体诉讼的方向前进,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同时注意风险;但也有观点认为,尚存不确定性,因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上升到特别代表人诉讼,还需要由先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院审批、批准、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投服中心此次代理ST康美案,没有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也没有将债券投资者纳入此次集体诉讼的征集范围。
除ST康美外,市场对于*ST康得(002450.SZ)最终面临集体诉讼的命运也存有预期。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称,“ST康美、*ST康得两个案件,根据公开信息预测,不排除后续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如果发起,那么这个诉讼是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原则上我们将会把投资者提交给我们的材料退回,投资者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即可;如果没有特别代表人诉讼,我们也会通知投资者做材料补充后有序推进。
”
投服中心首次发起集体诉讼
近4个月的时间,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否会成为中国版集体诉讼首案,备受市场关注。
这源于2020年12月31日晚间ST康美的一纸公告,当日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1.22万元。
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
3月26日,该案件的发展进一步向前,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ST康美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根据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申请登记。
就在同日,事态进一步升级。
投服中心在广州中院发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基础上,公开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
根据投服中心的说明,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7日24:00前,投资者可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提交申请材料。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ST康美26日晚间的公告,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 (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在许峰看来,该案开创性的意义较大,建议ST康美投资者该参与的参与,该积极关注的积极关注,当然这可能会是一个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操作模式,符合投服公开条件的投资者适用,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适用。
“符合条件的康美债投资者不在此次集体诉讼之列,建议将债权受损投资者加入集体诉讼,时间范围可以和股票的一致,若最终不在集体诉讼之列,受损投资者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许峰同时称,若ST康美案最终判定为集体诉讼,那么股票投资者索赔规模不小,那么债券投资者存在权益受损的可能性,是否可以给债券受损投资者相关保障。
不过,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ST康美案要从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展成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话,还需要由先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院审批、批准、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所以最终结果仍存不确定性。
另外,在上述索赔条件外,许峰认为,在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8月17日之间买入ST康美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因为2018年报到2019年4月30日才披露的,2018年10月份还没法揭露这个年报的造假行为。
另一造假大案主角*ST康得备受关注
另一造假大案主角*ST康得,目前已走向退市,后续投保机构是否会对其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备受市场关注。
3月12日,证监会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ST康得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月15日,*ST康得也公告称,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
2019年1月,*ST康得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证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ST康得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是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二是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ST康得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三是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ST康得退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何考虑?
3月12日,证监会表态,该会积极支持*ST康得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对此,宋一欣称,根据证监会的公开表态,可以预见,*ST康得案发展成特别代表人诉讼可能已经成为监管的规定动作。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