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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公告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2017年5月26日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公告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相关细则。
本次《减持规定》对原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1号)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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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票最大的问题就是有转股的结界在不远的地方[撇嘴][撇嘴][撇嘴][撇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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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对可交换债券发行可能造成的影响\n 第一,从发行层面而言,由于在发行时,发行人发行的是债券,同时将预留换股的股票进行质押,发行时并不涉及股份减持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监管机构未对可交换债发行出台新的限制性政策的情况下,《减持新规》对可交换债发行影响较小。\n 第二,从投资者换股层面而言,在对于可交换债换股未出台减持细则的情况下,如依照“协议转让”的方式适用减持规定,一方面,发行的可交换债券转换成股票受到大股东减持规定的限制,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额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投资者在换取股票后如希将该股票出售,亦需遵守未来6个月内需遵守90天内集合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份1%的规定。综合而言,可交换债换股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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