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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600496)
公告日期:2018-06-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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栎森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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