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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600352)
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 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03-08 14:1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六家被告企业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项远低于依法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并恢复生态环境。2万多吨副产酸倾倒入河必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于河水流动,即使倾倒地点的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河流的生态环境已完全恢复,依然需要修复。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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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的老樵夫:
落后工艺,使得它们不得不造成污染,除非不生产。
砍人的老樵夫:
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去处理。最近一家涂料公司老总被抓就是废料交给无资质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