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华平股份(300074)
公告日期:2018-06-2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毛一帆律师、方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网友回复
发展壮大:
黑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