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财经评论(cjpl)监管与市场驱动 终止重组公司扩容_财经评论(cjpl)
择日重赛:
跌停
股友jL9O87:
中通国脉,Cnmm
mr902:
很快长信科技就要加入了。
股友SbWbkl:
这个倒霉的中原协和
Boy108:
心中有鬼停止重组
择日重赛:
什么时候复牌啊
挺庸:
发表于 2017-05-19 13:33:59 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戴松翠 | 16-05-09 55895举报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 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 告。”具体的审核要求为:(1) 关于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 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须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在 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 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 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2) 关于交易标的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 标的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
股友drKcXH:
妈的,一天发一利空。猪心何在
慢慢12467890:
人在做,天在看,何曾放过谁?
高杠杆,假重组,当心爆了仓!
宝钻金钻:
为什么停牌研究,谁它女马定的,太坏了